太子刘建不是不知道大汉的律法,以前的老师也跟他们讲过,只是没有用心,也没有用过,所以都忘记了。
现在董国相点名要他回答问题,他不得不回答。他也说了两个律法,但具体内容也不知道了,只好说了‘杀人要偿命’。
看刘建回答不上,董国相就让举了手的陈武回答,看他知道多少。陈武对答如流,还说出了一些具体内容。但他只知道他作为护卫官的内容,其它的也不知道了。
看来要他们说邮大汉律法,是难为他们了。
说不出没关系,但主要内容要知道,不知道你犯了法也不知道,谈何修身?
讲到这里,董国相被湿衣服浸得受不了,打起了喷嚏,讲话声音也沙哑了。
一看自己的嗓子不好了,想喝口茶休息一下,就叫吕步舒一讲:“不知道没关系,下面就让我的学生吕步舒给你们讲一下,我大汉的律法主要内容。我喝口水休息一下。”
于是,吕步舒就给他们讲,大汉的律法的内容来。
《九章律》,是汉政府治理社会的基本大法。但《九章律》不能涵盖所有社会领域,故叔孙通又制《旁章》十八篇,皇上还准备组织人员编写《越宫律》和《朝律》作为补充法。另外,还有由皇帝和各级政府下达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各种“令”,共同形成了汉代律令的法制体系,是汉帝国维护社会的基本法。
《九章律》是萧何在《秦法经》的基础上增补而成,而《秦法经》六篇又是在李悝《法经》六篇的基础上改造而成。
据《晋书·刑法志》记载,“(李)悝撰次诸国法著《法经》。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、贼,故其律始于《盗》、《贼》。盗、贼须劾捕,故著《网(囚)》、《捕》二篇。其轻狡、越城、博戏、假借、不廉、淫侈、逾制以为《杂律》。又以《具律》具其加减,是所著六篇而已,然皆罪名之制也。”
按“盗”是指偷盗、强盗。“贼”指伤害、杀人。“囚”指拘禁、断狱。“捕”即逮捕。“杂”包括诈骗、赌博、贪污、违反制度等各种犯罪行为。
“具”是根据罪犯的表现或加刑或减刑,相当于现代的刑法总则,故曹魏改为《刑名》,列为篇首。
商鞅继承了李悝的《法经》,并用来治理秦国,但商鞅并不是照搬照用,而是有所改革。
首先是改六法为六律,并创立了收司连坐、告奸匿奸、私斗被刑、怠贫收孥等补助法。
商鞅以六法治秦收到了显著的功效,但也有诸多弊端。
我大汉军进入咸阳后,诸将皆争夺金帛财物,惟独萧何“收丞相、御史律令图书藏之”。对于萧何此举的作用,史书多强调刘邦因此得知“天下阨塞,户口多少,强弱之处,民所疾苦者”(《史记·萧相国世家》),其实还有一个重要作用,就是为萧何定律准备了必要的条件。
在刘邦集团中,知道重视法制建设的惟有萧何。刘邦入关后,在萧何的帮助下制定了“约法三章”:“杀人者死,伤人及盗抵罪。”(《汉书·刑法志》)得到了人民的拥护,对稳定当时的混乱局势起到了重要作用。但“约法三章”是临时性的“约法”,不可能保证汉政权的长治久安,有鉴于此,萧何就在楚汉战争时,利用留守关中的机会,“侍太子治栎阳,为法令约束”(《史记·萧相国世家》),这可以说是萧何定律的准备工作。刘邦灭项羽,国家重新统一。萧何为适应国家长期法制建设的需要,于是“攈摭秦法,取其宜于时者,作律九章”(《汉书·刑法志》)。
吕步舒脑子特别的好使,有过目不忘的能力,所以他学过的内容基本都装在脑子里。可以这么说,他不但熟读了儒家经典,还熟记了大汉所有律法。说他就是大汉的律法词典也不为过。听说皇上不相信他能记得住大汉那么多的律法,要他当面背来。他一口气背了一个时辰,他还没背完,皇上受不了就说:“行了行了,以后朕要查律法叫你来就好。”
在平定‘淮南王刘安案’时,皇上就想到吕步舒,要他这部大